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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6月17日讯:现在如今,很多私家车主有了第二个身份:“专车”司机、“快车”司机。需要强调的是,并非被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履行通知义务,保险公司就必然对发生的事故免除保险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这些车当初投保时,都是按照“家庭用车”来投的,保险公司按照家用车来计算风险。可如今,一旦这些私家车在进行“专车”“快车”业务时出了车祸,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会理赔吗?
这不,李某在用私家车跑业务时,一个不小心掉坑里了,车头损毁严重,修车花了10万元。更悲剧的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理由是:李某的车辆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于是,双方打起官司。
事件:跑业务出车祸保险拒赔2015年7月2日,李某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之后将购车相关材料交给其朋友柯某,委托柯某帮他办理该车的保险手续,之后李某在多个网络交通出行平台注册了司机用户,平时利用业余时间跑“快车”“专车”业务,一个月下来,李某载客20余次。2015年8月13日,李某通过某网络交通出行平台与顾某联系并约定将顾某送达指定地点。车辆行驶途中,李某注意力分散,未看见道路前方的大坑,汽车直接栽入坑中,导致前轮爆胎,车头严重损毁。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5年9月,经估价,车辆维修费用约为10万元,李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李某的车辆从事营运,与投保时申报情况不符。无奈之下,李某诉至法院。
判决:车主未告知保险可拒赔日前,记者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经启东法院审理,该案有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某从买车至事故发生仅一个多月时间,已经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网络交通出行平台载客二十余次,其行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属于营运行为,明显增加了车辆的行驶风险。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由于李某未履行告知义务,故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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