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保险合同理赔起纷争?争议聚焦是否如实告知

2018-03-0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是全国首创的个体社保微信自助缴纳平台,未来十年无忧保坚定服务个体社保缴纳的战略思想绝不动摇,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特色,打造个体社保领域的第一服务者和行业领导者。

  无优保8月31日讯:购买人身保险合同,发生约定重大疾病却理赔遭拒。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案件,根据庭审中查明的事实,法官认定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疾病受益人索赔遭拒

  2012年6月,李爱萍(化名)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保险单约定被保险人为王德胜(化名),受益人为李爱萍,保险险种为吉祥至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及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22日零时起至2032年6月21日二十四时止。其中附加08定期重大疾病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由合同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2014年5月,王德胜因右上腹部不适在农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载明患者主诉间断性右上腹部不适3个月,家中伴发热3天,现病史该患于3个月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右上腹部不适,到吉林省肿瘤医院诊治,明确诊断为“原发性肝癌,肝炎后肝硬化乙型失代偿期”,未予任何治疗,回家静养。农安县人民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1、原发性肝癌;2、肝炎后肝硬化乙型失代偿期;3、胆囊炎;4、布鲁士杆菌病。住院期间,王德胜共花费医疗费29188.34元。

  出院后,李爱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称己方已按合同约定如数交纳保险费,且王德胜所患的肝癌属于投保的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付50000元保险金。

全国十三五规划明确全民参保计划,将在2020年前基本实现。全民参保是政策指向也是新的市场空间,无忧保坚定信念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努力做国家全民参保计划的践行者。   

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