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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肇事逃离现场 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8-03-06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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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8月31日讯: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人数迅速攀升,交通事故绝对数量和相对数量也是双双攀升,其中机动车驾车逃逸的案件屡有发生。肇事逃逸,轻者贻误事故责任认定,重者危及受害人生命安全。研究保险实务对具体案件的差异化处理,有助于通过保险手段规范交通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基本案情

  某年12日,A先生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万元的三责险商业保险。保险期间内, A先生某晚10点左右驾车辆撞上横穿马路的行人B先生,导致其死亡。事后,A先生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15天以后,交警锁定肇事人为A先生,并认定其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A先生与死者家属达成一次性支付对方赔偿金43.1万元的协议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限额内的30万元保险金的赔偿请求,遭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理由是以驾驶员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事故性质、原因等无法查清。A先生辩称其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是因为不知道当时撞到人,以为撞到路边垃圾桶所致,不属于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拒赔。双方遂将此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事实:一是保险合同有效。A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车损险、三责险等商业保险,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为某年12月29日0时至次年12月29日24时。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仍然有效。A先生驾车撞倒韩某,致B先生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二是驾驶员A先生负有全部责任。基于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 A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B先生无责任,故A先生与B先生家属达成赔付43.1万元的协议,并一次性支付完毕。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A先生赔付了12万元后,以A先生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保险责任免除,拒绝支付3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赔款。理由是:依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辆投保单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章第四条第八款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换、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上述投保单在投保人声明处载明:本人确认已收到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且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条款的内容……投保人签名处有A先生的签名,但A先生对该投保单上的签字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却明确表示对该签名的真实性不申请司法鉴定。此外,虽然A先生辩称自己逃离事故现场不属于故意行为,但拒不到庭配合法庭调查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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