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未给职工缴社保 赔偿失业金损失没商量

2018-03-07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无优保11月03日讯,隆林某中学与陆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陆某要求中学赔偿失业金损失的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陆某2006年2月5日到隆林某中学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陆某一直在中学工作至2016年2月25日,2016年2月26日,中学解除了劳动合同,未给予陆某任何经济补偿。2016年5月,陆某向隆林各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学赔偿失业保险金37000元。仲裁委作出裁决后,陆某不服,诉至隆林法院。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虽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因中学未为陆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陆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中学应承担赔偿责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一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陆某自2006年2月即中学工作,连续工龄已达10年,根据上述规定,中学应支付陆某1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中学赔偿陆某失业保险金损失26600元。

无忧保遵循市场规则,响应政策号召,努力充当个体社保强力推手,解决个体用户社保及公积金咨询、缴纳、转移、手续代办等需求,并做好代理商招募、选拔和运营工作,发挥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保障个体社保权益,努力实现让人人拥有安定的未来的使命。

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

标签:   社保失业失业金缴社保职工缴社保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