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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01月26日讯,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物流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保险公司赔偿金72万余元。
2014年4月,某物流公司的运输车辆起火,致车上运载的商品车被烧毁。某保险公司向商品车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后,被保险人将向物流公司追偿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故保险公司将物流公司诉至顺义法院。
原告保险公司起诉称:2014年4月7日,被告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在公路上发生燃烧事故,其承运的商品车被烧毁。其中商品车卡宴在原告处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货运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商品车卡宴的被保险人赔偿车辆损失72万余元,被保险人将向被告追偿的权益转让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车辆损失费72万余元。
被告物流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是本案的承运人,被告将车辆运输工作委托给第三方魏某所属的物流公司。在本案的运输过程中,驾驶人为魏某,车辆的提供者为魏某的物流公司,在整个的车辆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维护,是在实际承运人的控制下;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包括第三者的损害行为发生,第三者的损害行为与保险事故有因果关系,但前提是要证明谁是第三者。在原告提供的事故证明中明确记载,驾驶人魏某的信息,车辆所有权人的信息,显示车辆所有权人为魏某的物流公司,承保公司是原告保险公司。该事故证明上有驾驶人本人的签字,以及有处理事故的公安交警的公章,因此可以证实车辆的实际承运者不是被告;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被告是本案的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第三人。作为公民个人,或是公司企事业单位,之所以投保,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如果不能享有保险合同权利,则失去了上保险的意义;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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