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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02月13日讯,2月10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为妥善解决企业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期间职工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问题,自治区人社厅、经信委、财政厅、国资委、地税局、国税局印发《关于用人单位申请破产期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介绍,根据通知,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到法院正式下发破产裁定书期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财政部门联合审定,确属不能正常履行缴费义务的,在与税务部门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用人单位职工可正常享受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在企业签订延期缴费协议期间,对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达到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受企业欠费影响,与企业缴费状况脱钩,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正在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允许在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与企业整体欠费剥离,根据相关规定,完成职工退休待遇补缴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对正在办理调动、离岗等手续的职工,在此期间办理调动、离岗手续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个人必须补缴在此之前的社会保险个人欠费后,方可办理调动、离岗等手续。
记者了解到,在清偿处理上,用人单位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正式下达破产裁定期间,破产管理人与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对之前所欠社会保险费进行清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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