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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投保后刚过“等待期”就患癌 保险拒赔10万

2018-03-0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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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03月16日讯,购买防癌疾病保险,半年后患上癌症,保险公司以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内已有症状,拒不理赔。格式合同到底谁说了算?昨天,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维权案例。

  2015年9月,向某之女为其投保一份“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额为10万元,保险年限10年期,标准保费为每年1208元。次日,向某交纳保费签了保险合同。

  该项保险主要是一种恶性肿瘤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上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会按照基本保额的标准给付保险金。所谓“等待期”,保险公司的定义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180日为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2016年3月11日,向某被当地县医院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向某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2016年4月,保险公司作出《理赔结果通知书》,赔付金额1208元。向某不服,向江岸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98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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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投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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