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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车辆折旧剩余价值赔付车损合理吗?

2018-03-0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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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优保03月28日讯,钟先生因驾驶疏忽,导致车辆受损,要求保险公司按投保数额赔付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却称赔偿数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按折旧价值确定,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近日,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应按投保数额赔付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被告保险金及其他费用共5.6万元。

  2014年9月,钟先生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商业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为138600元,保险期为一年。其中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约定“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2015年6月,钟先生因驾驶疏忽,车辆碰撞高速公路防护栏致车辆、防护栏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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