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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06月23日讯,家住梅江区已申领养老金的李某受聘于五华某公司,聘用期间李某患病,且该公司未支付李某半年工资,合同到期后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工资36000元和医疗补助费36000元。五华法院一审判决五华某公司支付李某工资36000元,但以李某已申领养老金、双方不构成劳动合同关系为由驳回关于医疗补助费的诉讼请求。近日,梅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2015年6月10日,五华某公司与时年57岁的李某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聘请李某为安全生产协管员,期限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聘任期间该公司按每月6000元支付报酬给李某,支付方式为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聘任合同签订后,五华某公司共向李某支付报酬36000元。2016年4月,李某被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和I型糖尿病。合同到期后,该公司仍结欠李某工资36000元。
2016年8月,李某向五华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申请仲裁,该院以李某已申领养老金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五华某公司支付其工资36000元,并支付医疗补助费36000元。李某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定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其在合同履行期间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和I型糖尿病,五华某公司应当支付36000元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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