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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07月12日讯,6月19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旅游合同纠纷作出判决,第三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原告罗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9577.1元;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原告罗某旅行团费13500元;驳回原告罗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9日,原告罗某等四位作为旅客代表与被告江西省某A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一份,约定自2016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25日间出游澳大利亚、新西兰,因组织出境旅游的旅行社需要相应资质,故旅游者同意出境社委托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团,由其组织行程。合同签订后,原告罗某按约缴纳了旅费13500元。2016年3月12日,原告在澳大利亚出游乘坐巴士时,途中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在车尾的原告从座位上摔下,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3月24日,原告罗某办理了出院手续,经医院建议,因原告伤情需要,至少6周不能乘坐飞机。出院后,由第三人北京某B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澳大利亚当地承租一间公寓供原告居住,原告丈夫在原告受伤后前往澳大利亚护理一个月。2016年5月11日原告及其丈夫回国,6月8日原告到医院复诊,花费诊疗费921.5元。2016年7月11日,经原告申请及委托,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 被鉴定人罗某胸部损伤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罗某误工期为伤后120天,护理期为伤后60天,营养期为伤后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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