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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07月26日讯,按保险单约定,保险公司本不应对交通肇事逃逸情况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单上并非投保人签字,那么谁应为行人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不能免责,需赔偿死者家属77万多元。
司机肇事逃逸 死者家属起诉索赔
2015年6月,司机张甲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集美区一路段时,与坐卧在路中的行人老向发生碰撞。在明知撞到人的情况下,张甲并没有选择下车查看,而是果断踩了油门,选择驾车逃逸。
被撞倒的老向经送医抢救后无效身亡。经勘查,交警认定张甲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老向因为坐卧在路中间导致悲剧发生,因此也需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情到这里,受害者起诉到法院,肇事者该如何赔偿,似乎都一目了然。
但是,经警方查明,发现肇事车辆的归属关系有点复杂。肇事司机是张甲,车辆的登记车主为张乙,车辆实际所有人则是张丙。
事故发生后,老向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某等人为维权起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张甲、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张乙、实际所有人张丙以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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