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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骆某系某厂职工,2017年6月29日,骆某在上班期间发生操作事故,不幸致左眼受伤。7月6日,骆某向该厂出具“确认书”,承诺放弃就本起事故及伤害向该厂索赔的任何权利。11月3日,骆某以不能适应工作安排为由申请辞职。其后,骆某向大佳何镇“老何说和”人民调解工作室提出申请,要求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处理结果
本案中,确认书中骆某放弃权利的内容,实质上免除了该厂应支付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即使骆某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任何权利放弃的合法有效必须建立在义务免除也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排除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条款,故以签署确认书的方式放弃工伤待遇的索赔权利缺乏法律依据,确认书的内容与法相悖,不具备法律效力,某厂应负担骆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经大佳何镇“老何说和”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后,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法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因工伤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具有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时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如未及时申报工伤,则具有向职工直接给付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的享有或者给付具有法定性以及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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