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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优保11月23日讯,据某知名媒体报道,今年5月份,A医生在其供职的医院电梯内劝阻一位吸烟的老人不要吸烟,两人持续争辩,后来老人因为心脏病发作离世。A医生被老人家属起诉要求赔偿4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酌定A医生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随后提起上诉。(下文称“案例一”)围绕案例一中A医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网友展开了热烈讨论。
分歧意见
笔者把案例一放在一个由保险从业人员、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参加的讨论群中,假设老人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下文称“意外险”),围绕意外险赔偿问题,同样展开了热烈讨论,观点迥然对立。
第一种观点认为,意外伤害保险不应当赔偿。在某百科词条中解释,意外险有三层含义:1.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2.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者残疾的结果。3.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从案例一表述的事实看,老人之所以离世是基于其自身存在的心脏病,作为一名病人更应当知晓吸烟的危害性,在狭小的电梯间吸烟即使不被A医生劝阻,也可能被其他的公民劝阻。
第二种观点认为,意外伤害保险应当赔偿。同样依据某百科词条,基于案例一的事实,对于导致老人离世的后果,无论对于老人还是A医生的确又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所以意外险应当赔偿。
产生根源
针对案例一的意外险赔偿分歧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多方面的,可以从保险经营和保险监管两个维度展开分析。
保险经营层面。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有必要、有能力消除对于保险产品理解的分歧隐患。根据现行的保险监管规定,意外险是经营财产险、人身险的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的保险产品,所以常见的保险公司几乎都在经营意外险。但是,经过对不同保险公司的意外险保险合同进行对比分析,不难发现各家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条款表述上貌似大同小异,其实内涵的差异巨大。在经营意外险过程中,由于某一环节的漏洞,可能会给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甚至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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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意外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