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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金的核查案例

2018-02-12 13:36:39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案例简介:2014年12月底,吉水县社保局接社区上报,退休人员肖某于2014年12月14日因病在家去世,接报后该局便于次月起终止发放肖某养老金。2015年1月,肖某女儿等家属一行来到吉水县社保局,情绪激动的质问该局为何没有发放肖某2015年1月份养老金,并出具了一份《死亡医学证明》,《证明》记录肖某的死亡时间是2015年1月2日并加盖了医院公章。工作人员安抚好肖某家属情绪后表示待查清此事再做回复。

  案例分析:按照规定,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月的养老金应当发放,案例中社区上报肖某是2014年12月在家去世的,医院的《死亡医学证明》则记录肖某是于2015年1月因病医治无效去世的。需要强调的是,《死亡医学证明》是由医务人员对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肖某家属也正是抓住了这一点,认为《证明》白纸黑字并加盖了公章,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而对于社区上报只是“空口无凭”。因此案例的重点是核查该《死亡医学证明》是否是真实有效的。

  稽核过程:因《死亡医学证明》有医生签名,该局迅速安排工作人员联系到了当事医生周某,周某支支吾吾地表示:“开具此《证明》只是出于好心,因为肖某家属一再恳求,需要此《证明》才能完成销户,而对于肖某的死亡时间,他不得而知,只知道肖某于2014年12月初就出院了......”据此可以断定,该《死亡医学证明》不是按正规途径签发的,肖某并不是在该医院去世的。该局工作人员随后又走访了肖某生前所在单位,了解得知,其单位安排人员于2014年12月17日送花圈慰问了肖某家属。很显然,肖某不可能是2015年1月份去世的。社区上报的死亡时间才是真实的。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时,只负责本医院诊治过程中死亡的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签发工作,且必须严格履行相关程序。案例中的当事医生周某在明知肖某并不在其医院死亡,且死亡时间并不知晓的情况下依然为肖某家属开具了《死亡医学证明》,显然是滥用职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肖某家属在违规开具《死亡医学证明》后试图骗领养老金,很显然的违反了《社保法》。该局工作人员联系到了肖某家属,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违法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肖某家属在得知事件的严重性后表示自己也是一时煳涂听信谗言,差点害人害己。

  案例启示:养老金冒领是社保基金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解决不好,不仅仅流失社保基金,还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要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遏制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冒领养老金是一种犯罪行为,对冒领行为要予以坚决查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冒领行为,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一定奖励,形成一种全社会监督的气氛。另一方面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公安、医院、民政部门等机构的横向协作,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死亡信息通过公安、民政部门、医院等机构及时反馈给社保机构社保机构便可及时停发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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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养老金养老金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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