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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失踪10年突出现 如数领取养老金

2018-03-07 15:28:55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例简介:曾某是吉水县二轻竹木基地职工,2004年8月,曾某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可依法办理退休,因曾某在职时就已“不知所踪”,只是知道他本人因精神问题“跑去外面了”,故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退休。其家人来吉水县社保局进行磋商后该局同意由其家人为其代办退休手续,但因无法确定曾某的生存状况,办理退休后没有发放其养老金,而是一直“暂停发放”。2013年11月,李某领着一位老人来到吉水县社保局,称他便是失踪长达10年之久的退休人员曾某,要求该局补发曾某退休至今的养老金,并在今后按月发给其养老金。

  稽核主要做法:因这一事件在该局前所未有,且涉及金额较大,该局高度重视并抽调了业务骨干专项负责此事。如何确定突然出现的这个人就是曾某本人呢?该社保局首先询问了当事人及其家属曾某这些年的动向,对于他们所说的关于曾某的“陈年事迹”,该社保局进行了核查,并没发现可疑之处;其次,该社保局联系到了当事人原属单位吉水县二轻竹木基地,该单位现任会计刘某表示对于曾某这个职工比较熟悉,并到社保局与当事人面对面“验其正身”,一眼便认出“是其本人”,同时刘某书面写了一份证明并加盖公章为当事人担保;随后,该社保局又走访了当事人居住的村庄,村民一致认为,这个突然出现的人就是曾某,部分村民在“证明书”上签字按下了手印;最后,该县社保局联系到了当地公安部门,因当事人要去吉水县公安局办理二代身份证,该县公安局也对当事人身份进行了一次核实,核实结果就是该人就是曾某本人,并也出具了一份身份“证明”。

  处理依据及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对下落不明满4年或者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仍不知下落者,可以宣告其死亡。如果法院已经宣告曾某死亡了,社保局可以对曾某暂时作死亡处理,并发给相应的死亡待遇。《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应从何时停发退休待遇的复函》(劳办发[1993]162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劳办险字【1990】1号文件)进一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照发,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走失的退休人员以后又重新出现,或者知道他的确切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恢复他应得的待遇,需要补发的待遇,应该如数补发,但是应该扣除其下落不明期间停发养老金后的发给他的供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待遇。规定明确指出退休人员失踪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停发其退休金。但是这对退休职工及其家属是不存在影响的,其一,将来退休人员本人重新出现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为其补发;其二,就算失踪本人不再出现,其个人账户同样可以由其家人继承。按照上诉规定及分析,吉水县社保局在确认是曾某本人后,从退休次月起,如数补发了他的应得待遇近9万元,并在今后正常按月发给其养老金。

  案例启示: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社会养老金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安全管理与发放工作,防止基金流失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是建立公安户籍信息与社保共享制度。公安部门的户籍资料是对人口动态信息掌握最为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在相对有关信息上我们社保工作也是依靠公安户籍信息完成的。因此,对于离退休人员的相关信息,公安户籍也是掌握最为准确、及时和完整的。可以在不违反公安户籍规定的前提下,和公安部门签订有关信息共享协议。通过公安户籍网络,了解离退休人员死亡户籍注销等情况,从而有效地防止冒领养老金问题的发生。

  二是建立广泛的群众监督机制。开展新退人员公示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从源头上杜绝不符合退休条件人员进入养老金发放中来;建立欺诈、冒领养老金监督举报机制。对于群众举报的欺诈、冒领养老金人员,社保部门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排查、了解,认证事实后要坚决予以查处。群众发动起来了,欺诈、冒领养老金问题就会得到有效扼制。

  三是加大对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方面的投入。组建专业认证队伍,解决专项认证经费,每年都进行有效的离退休人员生存认证。

  四是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宣传。通过电视,张贴宣传报等多种有效的形式,做到警钟长鸣,使养老金发放工作真正步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使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从根本上得到扼制,确保基金安全完整,确保养老金发放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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