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案例回放:江某系婺源县五岳茶叶木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于2014年1月14日因工受伤。2014年4月8日经上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九级伤残。2014年6月13日向婺源县社保局申请给付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此前该局已给付其其它工伤保险待遇)。
该局工伤生育保险股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三十七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按九级伤残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2302元/月)为基数支付7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16114元。但审计稽核人员在支付前审核时发现,其申报材料中并没有江某与原工作单位婺源县五岳茶叶木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审计稽核人员当即向经办人反馈。经办人查找后已找到并附上了《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案例分析:申请、给付工伤伤残人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前提(或必要条件)是:伤残人员必须与原工作单位签订《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如未签订或未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支付。
案例警示:申请给付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未提供或应提供的材料不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如已提供,应将全部材料作为完整的支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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