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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案例分析:交通事故工亡适用哪种赔偿

2018-03-08 11:12:05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情简介】廖某,系某乡镇政府工作人员,2014年1月22日廖某驾驶电动车与货车发生碰撞后当场死亡。2014年1月27日,肇事司机赔偿了受害者廖某家属55万元。2014年2月28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廖某为工亡。随后,根据差额赔偿原则,当地社保局支付廖某家属工亡赔偿金5210元(扣除了交通肇事方一次性支付赔偿金55万元)。廖某家属认为应该实行双重赔偿,于是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在这一过程中,当地社保局工伤(生育)保险科的工作人员发现廖某单位隐瞒廖某死亡事实购买工伤保险,在其死亡时并未参加工伤保险,不能认定为工亡,并请求法院判决廖某家属返还支付的5210元工亡待遇。

  【案例分析】这是一起典型交通事故工亡案例,主要反映的是赔偿适用差额赔偿还是双重赔偿的问题。该局认为应该采取差额赔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竟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重复的项目有很多,比如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如果重复赔偿这些项目,则违反了“损失填平”的损害赔偿原则和“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的民法原则,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也是让受害者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既然受害者的损失已经通过第三人赔偿得到了一定的弥补,工伤赔偿的数额当然就要降低。《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从中也可以看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工伤,受害人不能获得双重赔偿。更何况,根据法的适用原则,有法律规定的时候适用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时候适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本案中交通事故工亡适用哪种赔偿的情况就属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尽管如此,我们应该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的框架内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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