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一、基本情况
吉水县社保局通过今年4月份对全县参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共查出41名死亡离退休人员家属存在冒领养老金行为。为准确掌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间,该局自5月起通过与县殡仪馆、县公安局户政科、县城各医院、县医保局、原工作单位协查联系等六种方式,详细了解核查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准确查实了他们的死亡时间和冒领金额,累计多领、冒领养老金225155.28元。冒领时间最长的为14个月,最短的1个月;冒领金额最多的是一企业离休干部家属,冒领养老待遇39006.77元(含财政局委托代发的津补贴),冒领金额最少也有901元。
对核查后发生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吉水县社保局派出专人上门进行追缴。通过电话追缴、上门追缴,深入冒领对象家里下达告之书等方式,经过近四个月专项核查和追缴行动,目前已对36名冒领家属成功追缴冒领养老金202451元,取得较好成效,有效地防止了养老保险基金流失,确保了基金安全。
二、案例分析
参保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由于各种原因,加上受利益趋使,造成其家属延报、瞒报死亡时间,致使冒领养老金的现象时有发生。尽管吉水县每年4月份固定为参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时间,但每年核查完后仍发现有冒领养老金行为。有的家属对参保离退休人员具体死亡时间、死亡地点及殡葬方式故意弄虚作假,对冒领养老金的事实拒不承认;有的家属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多领、冒领养老金不犯法,出现了少数人员家属极不配合社保机构的核查,尤其是部分离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对查证和追缴冒领养老金存在一定难度。尽管社保局在全力追缴,但目前仍有5名冒领家属没有退回多领的养老金。对此,该局下一步将申请县人社局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处罚;仍拒不执行的,最后通过向法院起诉,依法强制执行,确保冒领养老金“颗粒归仓”。
三、主要做法
1、重点掌握死亡时间,注意核查方法。对申报死亡的参保离退休人员,吉水县社保局派出稽核人员上门从严核查,重点核查其实际死亡时间是否与申报的死亡时间一致。一是与县殡仪馆联系,核查其火化时间;二是与县公安局户政科联系,核查其注销户口情况;三是与县城各医院联系,核查其生前住院治疗记录,是否在医院死亡;四是与县医保局联系,核查其报销医药费用情况;五是与原工作单位联系,是否知晓其死亡情况;六是通过其它方式了解其死亡情况,必要时派人上坟头核实。
2、动真格,全力追缴冒领养老金。对核查后发生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关键是要付出实际行动,敢于较真,不怕得罪人。为此,吉水县社保局派出专人组成追缴小组,上门全力追缴。首先是打电话通知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家属,告之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冒领养老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要求其在15日内退回多领的养老金。同时找其子女做工作,做好政策解释;有单位的,主动与死亡离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取得联系,要求他们上门协助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劝其退回多领的养老金。其次是与县人社局协调,由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派人协同追缴,依法下达冒领养老金核查告之书,限期退回,逾期将依法处罚。最后,对经多次做工作,仍拒不退回冒领养老金的家属,将通过向法院起诉,依法强制执行。
四、案例启示
1、社保经办机构应从严核查,准确掌握离退休人死亡时间,把好审核关。从核查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冒领养老金的家属,其退休人员死亡后,都没有进行火化,都是土葬安置,其家属存在侥幸心理,故意延后申报其死亡时间,或干脆隐瞒不报,故意多领养老金,待以后发现再说,多领取一个月是一个月,即使以后核查发现了,也认为社保经办机构不会认真去追缴。这就要求社保经办机构必须完善核查制度,坚持每年的资格认定,从严核查,重点把好审核关,工作中要认真仔细,不能有丝毫马虎,稍不留意,就有可能让冒领人员蒙混过关,造成基金流失。
2、加强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有些群众可能真的是不清楚一些相关的社会保险政策及法律法规,认为多领、冒领养老金不犯法,无意中才会产生一些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266条作出司法解释,确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这为今后追缴冒领养老金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
3、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各乡镇、社区企业退休人员活动中心的检查、指导和日常监督,完善参保离退休人员基础信息,保证其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准确完整。各乡镇、社区退管中心每月应及时将辖区内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上报社保经办机构,并将此纳入年度考核内容,与年度下拨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挂钩,凡辖区内退休人员发生死亡、判刑等情况未及时申报,造成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将核减下拨经费,取消本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加强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生存认证管理,设立举报电话,从源头上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
4、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在工作中,由于工作人员不仔细、疏忽大意,未履行好工作职责,或把关不严等各种原因,致使工作失误造成多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一经查实,社会经办机构要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取消其当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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