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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缴社保,员工可要求补偿

2018-04-04 11:28:58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例】小王是磐安人,去年3月入职我市一家企业,担任车间流水线操作员。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半年后,公司仍未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为此,小王多次向公司提出要求,但公司均以正在办理中、人事部负责人休假等为由进行推脱,迟迟不予办理。2017年11月,小王以公司不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并向法院提起仲裁,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支持了小王的申请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请法院要求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现该公司未给小王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小王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获得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该公司应当按照小王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分析】本案中,小王以公司未按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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