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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后工伤责任谁来担?

2018-04-11 11:51:32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非法分包无法律效力,承建单位担责任

  案情

  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某大学(深圳)一期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秦某,秦某招聘第三人周某并安排其在该项目工程工地工作。2016年3月29日,周某在工地上班时,因脚手架挂板断裂,从半空摔下导致受伤。同年6月20日,周某向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劳动关系。该委员会驳回了周某的请求。同年8月3日,周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一并提交了医疗病历本、仲裁裁决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市人社局受理后,经综合审查相关材料并进行现场调查,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深圳工伤认定书》,认定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该公司回复称,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回复和仲裁书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盐田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周某在日常工作中因脚手架断裂摔下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项目部分工程发包给自然人秦某,由于秦某作为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其使用劳动者发生工伤,该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由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为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释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非法承包建筑工程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应当由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分包方或者承包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发包方追偿。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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