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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落“摔出”肝囊肿 二者之间并无关联

2018-04-12 11:23:37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工人张某在工地从事制模作业时不慎从高空坠地受伤,被送至南通市第一人民治疗,医院对张某作出的出院诊断为颅脑外伤:1。左侧顶部硬膜外血肿2。右侧顶枕部硬膜外血肿……12。肝囊肿。

  后张某转院至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该院作出的出院诊断为脑外伤(右侧偏瘫、认知障碍)、高血压病。2015年1月,张某向南通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了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出院诊断作为证据材料。

  经调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所载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南通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港闸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时,应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与工作有关等事实予以审查。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是医院对病人在住院期间所治疗病症的全面描述,尽管张某是因在工地上受伤而入院,但并不意味着医院仅对其因高空坠落导致的伤害进行治疗并作出相应的出院诊断结论,故人社局在作出工伤认定时显然不能照搬医院出具的诊断结论。经向有关鉴定专业人员咨询,高空坠落不可能导致肝囊肿这一伤害。因此,人社局将肝囊肿作为张某工伤事故伤害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港闸法院遂判决撤销了上述《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法官点评

  职工伤情与工伤事故

  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该案承办法官刘海燕介绍说,《工伤保险条例》保护的是因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除了患职业病和突发疾病死亡两种情形外,职工自身所患疾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刘海燕说,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受伤情况的材料,除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和格式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无需进行调查核实外,对医疗诊断证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必要的时候可以请求医疗机构等部门予以协助。本案中,张某提供的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诊断结论中除了第1至11项属于高空坠落的伤害外,也包括了第12项肝囊肿这一自身原有疾病的描述,人社局将张某原有疾病作为工伤事故伤害予以认定属于认定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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