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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岁职工受伤 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18-04-13 15:39:33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情:2013年,屠某到某建筑劳务公司从事电焊修理工作,入职时62岁。2013年7月,屠某在工作时被电梯压伤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工作期间,该建筑劳务公司未给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2014年3月,屠某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建筑劳务公司支付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14万余元。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提起诉讼。

  法官分析: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屠某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被法定部门认定为工伤,故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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