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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承担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2018-04-16 13:43:5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情:2012年4月,廖某在某药店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期间,药店未缴纳廖某当年4月至次年7月的社会保险费。2013年8月,药店才开始为廖某缴纳保险费。2013年6月,廖某怀孕,次年3月,廖某在某医院顺产生育,花费2000.31元。然而在廖某产假尚未休满的情况下,该药店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廖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药店支付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该药店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法官分析: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单方缴纳,缴足十个月方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该药店自2013年8月开始为廖某缴纳生育保险费,因其缴纳时间不足10个月,导致廖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及医疗费报销,故廖某的生育费和检查费应由药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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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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