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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员工因工受伤 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8-04-16 13:45:03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情:2011年8月,某劳务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员工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由某集团公司承担;该协议每年续签一次,直至2013年8月。某煤矿是该集团公司下属的煤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李某被某劳务公司派遣至此工作,工种为炮工。李某2012年在井下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某劳务公司为李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因其未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延时申报为由将申报材料退回,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未兑现。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某煤矿赔偿李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款11万余元。

  法官分析: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李某的工种为炮工,并非临时性、辅助性工作岗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的条件,用工单位即某煤矿违反法律关于劳务派遣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与李某的用人单位某劳务公司对李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李某与某劳务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该公司赔偿李某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共计11万余元,某煤矿作为用工单位对该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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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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