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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缴社保超时案例增多

2018-06-14 11:52:48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一审,驳回;上诉,终审又被驳回。过去半年里,因禅城人社局不予受理其要求公司补缴社保的申请,小招先复议,又起诉,但近日佛山中院的二审判决,打破了他最后的希望。

  在佛山,像小招这样开始通过向人社局、地税局举报,并要求追缴社保维权的,已越来越多。7月1日,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也是《社会保险法》施行两周年。佛山市南飞雁社会服务中心负责人何晓波向南都记者证实,过去一年来,此类案件的咨询骤增,但从反馈的维权结果来看,都不理想,“法院不支持,社保法难落地”,而为期两年的举报受理时限则将更多的维权劳动者挡在了门外。

  合同期内工伤 诉讼期间离职

  诉请:原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社保

  诉请人:佛山一电器公司离职员工小招

  法院判决:2年内未被发现、举报或投诉,不再查处

  小招2009年5月入职这家电器公司,并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年8月,因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遂请了病假治疗。不过,此后因工伤争议,他与公司对簿公堂,直到2012年8月,佛山中院才取得终审判决。

  维权后,小招才知道原来自己受伤后停工留薪期仅有8个月,即2010年4月他与公司就已结束劳动关系。争议期间,他到另一家公司上班。

  2012年12月,小招向禅城人社局投诉,要求责令电器公司补缴其2009年5月7日至2010年4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月26日,人社局做出了《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告知小招其投诉要求已超出受理时效,故对该投诉不予处理。小招不服,先是申请行政复议,但决定是:维持。于是,又向禅城法院起诉。

  [说法]

  在庭审过程中,电器公司对未缴社保这一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争议焦点是:人社局做出上述告知是否合法?小招的补缴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对于电器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投诉的时效应自2010年4月8日开始算起。到2012年12月方才提出,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所规定的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小招的诉求。到佛山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的理由也如是。

  向地税举报未缴社保 仍被指超时

  诉请:原公司补缴工作期间社保

  诉请人:廖某

  法院判决:超过两年的受理时效,不予受理

  今年4月,廖某要求补缴社保,在佛山中院终审,也遭驳回。

  去年4月,廖某向禅城地税局下属的石湾税务分局举报,认为其与用人单位在1999年3月至2008年8月间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公司一直未依法为其购买社保,申请该局调查核实后向该公司追缴。跟小招一样,在此举报前后,廖某也刚结束与公司的赔偿纠纷。禅城地税局经调查,虽欠缴社保情况属实,但举报确已超过两年的受理时效。遂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此次廖某状告的是禅城地税局。但不出意料,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其诉求。

  [说法]

  在何晓波看来,随着社保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上升,但过去的不规范用工,也正面临一个“追溯时限”的“赦免”,“很多都是老员工,拖得越久,越难维权。”廖某要求补缴的社保,是要从1999年算起。这在司法实践中,还不是最久的。南都记者从高明法院官网查到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在黄某英诉高明社保局一案中,她所要求广东溢达纺织有限公司补缴社会保险金的年限是从1992年8月至200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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