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看了这几个案例 不缴社保的企业都长点心吧

2018-07-26 10:08:09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目前,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怀着侥幸心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社保是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的,有的员工为了让到手的工资不缩水,也会主动放弃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保。然而,一旦员工发生工伤或重大疾病,企业往往会在经济上付出巨大代价。日前,相城区法院就审结的一起该类情形的追索劳动报酬案,希望为广大企业主提个醒。

  员工自愿不交社保,患白血病后企业仍须担责

  杨某是相城区某精密公司的员工。工作大半年后,他被查出患上急性白血病,短短一个月就花费了20万余元的医疗费。但由于当初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根据杨某意愿,该公司未依法给杨某缴纳社会保险,而是每月给其发放社保补贴。虽然在杨某确诊患病后,公司补缴了其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但是因为系补缴,补缴当月及之前的医疗费均无法通过医疗保险予以报销。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工单位在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还需缴纳大病医疗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部分通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杨某和公司协商不成,并经仲裁后,诉至相城区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20万余元、病前4个月拖欠的工资6000余元及病后6个月的病假工资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最终依法判决被告精密公司应支付原告员工杨某医疗费社保待遇损失、工资差额、病假工资共计12.9万余元。

  为啥这么判?承办法官作了四点解释——

  a. 某精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该项义务为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不得因任何协议或承诺而免除,如被告违反该项强制性义务,则由此导致员工无法享有有关社保待遇的损失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官经调查,苏州市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疗待遇审核科及大病医保相关负责部门确认,如正常缴纳社保,杨某即可报销的医疗费及享受救助的金额共计为12.5万余元。

  b. 对于杨某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根据原被告各自提供的证据,其中有3个月的工资在发放时间及发放金额上均无法一一对应,且工资条上并未有杨某亲笔签字确认,故该3个月的工资应按照其生病前每月平均工资计算,为6100余元。扣除该期间公司已支付的工资,公司尚需支付其病前4个月的工资差额5400余元。

  c. 根据相关规定,自杨某突发白血病之日起,享有医疗期24个月。本案中双方对杨某病假工资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等无书面约定,也未有证据证明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对职工病假有相关约定。因此,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应以同时期苏州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支付员工工资,共计8000余元。

  d. 既然医疗费保险待遇损失由公司承担,杨某之后的医疗费用也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正常予以报销。在公司补缴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并承担未替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应法律后果之后,杨某应退还公司发放的社保补贴3500元,杨某还应退还公司为其垫付的社保个人应缴金额5300余元,也受到了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以员工是否做出过不缴纳社保的承诺,或是以其他任何理由而免除用人单位该种义务。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也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

  不缴纳社保,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在其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没有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应对;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用工成本降低了,但劳动者因无法享受保险待遇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都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员工要求不参保,公司义务逃不掉

  在相城法院审结的另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涉案公司称,员工因已购买农村保险,要求不要为其缴纳社保,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结果,员工入职8个月后发生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并进而引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不因被告申请不参保而免除原告的法定义务。原告事实上未给被告参保;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原告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并参照相关标准,认定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为3595元。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停工留薪期工资2.1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2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万元,医疗费300余元,鉴定费200元,合计12.9万余元。

  可以用商业险代替社保吗?

  通过上面的案例大家知道,社保不可以不交。那么,可以用商业险代替吗?我们还是来看一个案例。

  由某职介公司派遣至某饭店工作的员工常某在下班路上遭遇车祸不幸身亡,被认定为工伤。事后,其亲属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饭店与职介公司连带支付常某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36万余元。饭店不服,起诉至相城法院。

  该饭店认为,其向常某书面征求过缴纳社保的意见,在常某不愿缴纳社保的情况下投保了商业保险,在常某亲属已获得商业保险赔付的前提下,理应免其赔付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劳动者工伤后依商业保险合同获得赔偿后,仍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赔偿,二者不能相互替代。职介公司所举证的缴纳社保意向书,系逃避法定义务,本院不予认定。职介公司虽购买了商业保险,且常某亲属领取了商业险的理赔金,也不能免除其为常某参加工伤保险的义务,商业险的理赔金亦不能抵扣工伤保险赔偿。常某系职业公司派遣至饭店工作,劳务派遣单位职介公司应与作为用工单位的饭店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某职介公司应当赔偿常某亲属丧葬补助金1.7万余元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5万元,某饭店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为员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义务,不得以员工是否做出过不缴纳社保的承诺,或是其他任何理由而免除用人单位该种义务。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社会保险也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

  不缴纳社保,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有风险。对劳动者而言,在其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形下没有社会保障,这些风险个人往往难以应对;对用人单位而言,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来用工成本降低了,但劳动者因无法享受保险待遇而遭受的经济损失,都应当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忧保业界知名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目前注册用户突破100万,一生一社保,离职跳槽有保障,生儿育女有保障,孩子上学有保障,买车摇号有保障,保你养老无忧!

  小编有话说:谢谢这么优秀的你来看文章,有什么想对小编说的尽管来吧,大家的支持就是我们的动力,欢迎大家踊跃发表疑问,欢迎吐槽,社保生态圈群:248069515


标签:   不缴社保社保案例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