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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可补可退个人财产余额也能继承

2016-09-28 08:00:06 无忧保

  职工养老保险可补可退个人财产余额也能继承

  半岛都市报5月13日讯(记者高亮)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开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公众意见,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够缴费年限的,可以补缴也可以转入其他养老保险制度,或者直接退保。而参保职工死亡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可以被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职工养老保险可继承

  征求意见稿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同时,参保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参保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缴费不足十五年且未依照前条规定延长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如果不愿意转,也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养老保险与其他险种待遇差别很大,很少有职工转或者退保的,一般都会去补缴。”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岛城一直都允许补缴养老保险。

  异地急诊可纳入报销

  根据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的,在关系转移接续时,在不同地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计算,退休人员享受医保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的规定执行,其中青岛最低缴费年限为女20年,男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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