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在天津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被征地农民,达到《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的,本人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将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其中:80%部分计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0%部分并入统筹基金。被征地农民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被征地农民,可后延缴费。
选择后延缴费的,待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后延缴费的,人社部门将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清退给本人,并按照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此外,2010年10月31日以前已同时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规定转移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
转移后其养老待遇调整为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与被征地农民养老金之和,同时,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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