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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内容

2016-09-28 17:20:02 无忧保

  2011年前未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被非机动车撞伤,不能认定工伤。2007年,我市一企业职工下班途中被电瓶车撞伤后,为得到工伤认定篡改了病历,赢得了官司。但她的行为被赔偿单位发现,提出申诉。日前检方发出重审此案建议。

  熊先生是南京成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他昨天拿出一沓法律文书对记者介绍说,公司员工王小玲被公司派往鼓楼区一家医院工作。2007年3月的一天下午5点多钟,王小玲从医院下班途中,在医院门诊部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腿部被车辆撞伤。肇事车辆逃逸,王小玲当时没有报警。

  事后,王小玲到自己上班的医院就诊,并告诉医生,她是被一辆电瓶车撞伤的。医生将王小玲的陈述,记录在病历上。之后,王小玲被鉴定为9级伤残。当成龙物业派人到劳动部门咨询王小玲的工伤认定事宜时被告知,肇事车辆是非机动车,按照当时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无法进行工伤认定。成龙公司将这一情况,如实告诉王小玲。

  王小玲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进行对待,成龙物业赔偿她各种费用10多万元,她上班所在的医院对这一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王小玲提供了伤残鉴定报告以及“医院病历”等材料,法院依此判令成龙物业赔偿王小玲9万多块钱,但医院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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