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单位拒办社保职工辞职告状

2016-09-28 17:25:06 无忧保

  单位拒办社保职工辞职告状

  合肥一单位职工小华(化名)在正式上班后,老板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小华最终决定放弃工作,但辞职之后,她选择了运用法律为自己讨回公道。

  劳动仲裁不予支持

  2003年1月,小华(化名)应聘为合肥某印刷有限公司行政文员,双方没有签

  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2005年2月24日,小华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2005年3月8日,双方口头解除劳动关系。2005年4月30日,小华向合肥市瑶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原印刷有限公司补偿工资收入,并要求被诉人为申诉人缴纳2年的养老、医疗及生育保险费用。

  瑶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如下裁决: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被诉人及申诉人在建立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双方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均有缴费义务,但由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办理用工手续,申诉人在职期间应及时提出主张或向劳动行政部门对被诉人违法行为进行投诉,而不应在申诉人自身主动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后,再来主张这一要求。根据合肥市社会保险参保条件,首先要求规范用工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予以签证,方可参加社会保险,而双方均未完善上述条件,且现已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这一请求已无法实现,故不予支持。

  起诉要求补办保险

  日前,小华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己的权益。诉状中小华认为,裁决书以原被告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办理用工手续为由驳回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两年的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等保险费用。事实上,不能依法规范用工的过错在于被告,她相对于被告而言处于弱势地位,除了辞职别无他途。况且,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手续,缴纳养老、医疗等保险是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华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单位补办社会保险。

  法院近期开庭审理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吴定兵律师认为:小华和原单位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被双方当事人确认。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小华的原单位必须为她办理社会保险。此外,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申报、代扣代缴义务在缴费单位,而不在劳动者。

  吴定兵律师认为,小华的原单位必须为小华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据了解,瑶海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
 

<

标签:   社保办社保社保职工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