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就业中心补缴业务协调会议确定的原则,结合实际业务经办,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经办流程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经办流程
(一)单位整体欠费补缴
1.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整体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时,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直接办理,不需市医保中心、各级就业中心审核。
2.参保职工因退休、调转等原因需个人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即单位有欠费账)时,如补缴险种涉及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需持经市医保中心征缴和档案管理部、就业中心审核确认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附件)到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基金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
(二)单位职工个人补缴社会保险费
单位正常缴费,职工本人提出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的(包括向前补费及中断缴费补缴),按以下流程办理:
1.单位(职工)持劳动合同、工龄认定手续、用工备案手续、监察支队下达的整改指令、《年度社会保险稽核检查结论表》等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基金征缴部门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
2.单位(职工)填写《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一式两份,报补缴险种涉及的经办机构审核,即养老由社保中心审核,医疗、工伤、生育由市医保中心征缴和档案管理部审核,失业由就业中心由审核。就业中心审核部门为:市就业中心—稽查部;各区(市)县就业中心—失业保险科。
3.单位(职工)持各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到社保中心基金征缴部门办理补缴业务(其中,涉及基数调整的补缴业务,应依据审核意见将各险种补缴数据做实到个人缴费明细中,由市医保中心负责补发医疗、工伤、生育待遇)。
(三)企业职工在我市原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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