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如何认定未买社保时间

2016-10-02 08:00:07 无忧保

  案情回放

  洪某于2005年11月17日入职广州市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位是设计师助理,月工资为2300元。公司一直未为洪某购买社保。2011年10月14日,洪某觉得在这家公司没有多大发展前途,就以家里有事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当天为洪某办了离职手续。辞职后洪某听说如果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是洪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公司从2005年11月17日入职之日开始,按其实际工龄,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请问洪某的主张能否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律师说法

  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郑贤春律师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是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提出法定支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理由,而在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法定支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能否到得支持;二是以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前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洪某并没有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而是以其他事由。之后在劳动仲裁时才以公司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郑律师分析说:参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但劳动者以其他不属于上述规定情形的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该规定对洪某一案规定的比较清楚,而且也符合相关法理的规定。即对于劳动者提出辞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辞职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为由提出辞职,至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辞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郑律师还指出,《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才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只能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

  因此,本案洪某的主张得不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标签:   买社保社保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