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依法维权索赔,资方也依法应诉、上诉,这一按照司法程序运转的事件,为何突然脱轨?
命运转折的前一周,2008年9月22日,刘汉黄,一名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的土家族男子,随着“民工潮”南下来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展明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展明五金)。
那时候,刘25岁。“身高一米七多一点,长得很瘦;有点内向,不善表达。不过,对人很客气,别人帮他一点忙,他就谢个不停。”一名熟悉刘汉黄的员工对《财经》记者说。
刘汉黄操作冲床。进厂的第七天,2008年9月2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在一台运转的冲床机器砸下来的瞬间,刘汉黄右手来不及躲闪,掌部和手指的骨头被砸碎,经诊断,为“压砸毁损伤”。在救治过程中,由于伤情过重,医生不得不将其整个右手掌做了切除手术。
据刘的朋友介绍,进车间前,刘汉黄并没得到厂方的专业培训。
“那活儿是最危险的,来我们医院安装假肢的人,超过一半都是五金厂的冲床工。”一名在东莞某医院任职的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
从那以后,刘汉黄的经历和众多不幸受到的民工类似,拿着一纸《劳动能力鉴定书》,在政府和法院之间上下求索,守候在厂方老板门口求和解。
2009年5月,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一审判决,厂方被判向刘汉黄赔偿177293元。不过,厂方随即提起了上诉。
2009年6月,基于刘的请求,一审法院执行了财产保全,查封扣押了厂方价值约17万元的机器。“可以说,当时刘汉黄的官司已经赢了一大半,而且未来的执行也有了保障。”代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的广东京雍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
但令人震惊的是,2009年6月15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刘汉黄在工厂大门内侧的保安室门口,截住正要外出的生产经理赖振瑞,与其发生争吵。展明五金总经理林裕腾和副总经理邵正吉闻讯赶来。在争吵中,刘突然掏出一把弹簧刀,捅向这三人,导致邵正吉当场,林裕腾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赖振瑞重伤。
上述三人皆来自台湾台中县。事后,刘汉黄被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在工厂附近抓获。刘汉黄用以行凶的是他仅剩的左手。
“他是那么憨厚老实的农村孩子。如果不是工厂欺人太甚让人走投无路,我相信他不会做出这种事情。”刘汉黄在住院期间结识的东莞某医院工作人员小黄,一脸痛苦地告诉《财经》记者。这些年来,她眼见很多工厂冷漠对待受工伤民工的实例,“所以,当我听到这个消息时,内心竟然有种快感。也许我也被折磨得变态了。”
刘汉黄发生工伤后,他的姐夫从贵州老家赶过来,帮助其向厂方申请赔偿。其实,他并非刘汉黄的亲姐夫,只不过是刘家惟一“见过世面”、曾在外经商的亲戚。刘汉黄家中父母都已年迈,有一个哥哥和一个弟弟,弟弟也在厦门某工厂打工。
刘汉黄杀人案发后,小黄曾和刘的家属通过电话,刘的姐夫心情沉重地表示,事情很复杂。这是刑事案件,已经不是工伤索赔的民事案件了。作为家属,感到无能为力。刘汉黄的年老的父亲几乎绝望地说,不知道儿子为什么会做出杀人这种事情,很想亲自去东莞看看。一直在四处借钱,不过,至今连买车票的钱都还没筹够。
6月下旬,刘汉黄被东莞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捕,目前正在看守所等待审判。刘汉黄杀人的动机仍然是个谜。
戛然而止的维权
在工伤索赔官司的过程中,刘汉黄在姐夫的帮助下,一直很认真地依据法律维权。“在去年12月委托我之前,他起码咨询过八个正规执业的律师。”代理刘汉黄办理工伤索赔的李晓保律师告诉《财经》记者。
2008年11月18日,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汉黄的事故属于工伤。八天后,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书》,称“刘汉黄右手掌以远缺失(指右手掌及向手臂方向延伸的部分肢体缺失),腕关节无功能,属于伤残五级,符合安装掌部假手。另外,刘系未参保人员”。这是刘汉黄据以索赔的关键材料。
一位参加刘汉黄伤残评定会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评残那天,厂方也派出了一名负责人来参加。从始至终,该负责人没和刘汉黄说过一句话。
工伤鉴定结果明确后,刘汉黄和姐夫开始对厂方提出维权索赔约10万元,其间也曾多次向厂方提出和解。而厂方认为索赔金额过高一直拒绝商谈。“金额其实是可以商谈的,但厂方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不愿意和律师见面。”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
和解无望之后,刘汉黄的姐夫遂建议刘提起劳动仲裁,认为一定要打官司,“就是要争一口气”。2008年12月22日,刘汉黄向东莞市劳动部门递交了劳动仲裁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厂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78280元。另外,请求厂方支付今后12次安装和更换假肢费共计21.6万元。在后来的司法诉讼中,假肢的安装和更换费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2009年1月,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开庭审理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代表厂方出庭的展明五金副总经理邵正吉在庭上曾称,同意支付刘汉黄安装假肢的费用,但是不同意需12次安装和更换假肢的预设计算。但李晓保律师说,仲裁案开庭后,刘汉黄再向工厂请求给付费用先安装假肢,厂方又不同意了。
据《财经》记者获得的刘汉黄工伤索赔案《仲裁裁决书》,仲裁庭认为刘汉黄评残后并未实际发生安装假肢的费用,其提出的一次性支付安装和更换12次假肢的请求欠缺实质依据,所以对安装和更换都不予支持。仲裁庭裁决,厂方应向刘汉黄支付赔偿共计约5万元人民币。
“哪个民工能自己掏出几万块钱先去安装假肢,然后再来要求厂方赔付?”李晓保对《财经》记者表示,首次仲裁的思路是有问题的。李晓保称,他曾经代理过一个同样是五级伤残的工伤索赔案件,东莞中院判决厂方承担员工70岁以前更换假肢的费用。“一般来说,假肢每四年更换一次。刘汉黄才26岁,那么到他70岁之前,加起来就有可能是12次。”
不服仲裁裁决,刘汉黄又依法诉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原本厂方并不重视这个官司,仲裁结束后才委托了律师代理法院的诉讼案件。”李晓保告诉《财经》记者,在仲裁阶段的答辩书都是厂里的负责人自己手写的。
2009年3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对刘汉黄工伤索赔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一审。厂方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辩称,本次受伤是因为刘汉黄不听厂方劝告造成的,并且提出在刘住院期间,厂方已经按照16元/天的标准支付了伙食费,而刘提出的35元/天的赔付标准过高。
从工伤维权到杀人,谁的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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