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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社会保险制度简介

2016-10-04 08:00:07 无忧保

  厦门市社会保险制度简介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建立的,通过筹集各方资金或财政预算,对劳动者遭遇生、老、病、死、伤残等劳动风险,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工作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从而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前,我市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缴费达到法定期限并且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年老者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社会保险制度。 我市的养老保险是从1982年开始试点,1989年广泛铺开,而后经过十几年的不断完善,到201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开征标志着全市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当前,按受益人群不同划分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来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为健全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居民基本医疗而制定的制度。我市的医疗保险是从1998年开始征收,最先纳入的人群是在我市就业的职工,而后覆盖面不断扩大,至2009年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开征标志我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当前,按受益人群不同划分为: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 三、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而制定的制度。我市的失业保险是从1989年开征的,征缴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四、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的制度。我市的工伤保险是从1995年开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当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而制定的制度。我市的生育保险是从2003年开始征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应为其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参保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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