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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出现意外 保险理赔金归单位还是家属?

2016-10-05 08:00:07 无忧保

金柚网12月8日讯:王某生前与许某系夫妻,丽丽系二人之女。2013年5月,王某在工作中因事故受伤,经医治无效死亡。

2013年5月底,案外人郭某作为施工方代表与许某、王某某(王某之父)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丧葬补助金伍万元,二、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供养亲属补助金贰拾万元,三、甲方一次性赔偿死亡补助金肆拾伍万元,上述费用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同时,该协议背面记载: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后续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如不配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以上协议,由许某及王某某签字确认。

另查明,王某某、郝某系夫妻关系,育有王某等三个子女。某网架建设有限公司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王某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600000元,未指定受益人。2013年7月,理赔款600800元(含退还的查勘费800元)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打入了许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当日,上述理赔款经该账户转出500000元,余款100800元于次日全部转出。

对于案件的几个关键点,原审法院认为:关于保险理赔款600000元的归属问题,该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某网架公司,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王某死亡后,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郝某、王某某、许某、丽丽共四人,故该600000元保险金应为四人共有。

许某辩称,几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中约定了该保险金应归属用人单位,该协议背面载明:“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后续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如不配合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此内容即是对保险金的约定。

但原审法院认为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许某主张的上述约定并未明确所要办理的后续手续即保险金事宜,亦未明确保险金的归属。对此,郝某、王某某并不认可,而是主张该约定所谓的后续手续仅是办理公安、安监等部门处理工伤事宜的手续,与保险金无关;工伤赔偿协议的签订人郭某到庭陈述,在签订该协议时并未提及保险金的问题,后在该协议背面约定王某某、许某应配合办理保险金赔付手续,但未约定保险金的归属;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商业保险系不同法律关系,用人单位用商业保险赔偿替代工伤赔偿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许某是否侵害了郝某、王某某的继承权,许某辩称,其并未实际控制该保险金,因为保险金打入的银行账户并非其设立,也未在其控制之下,保险金的转出亦非其操作。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保险金打入的银行账户系以许某的名义设立,郝某、王某某有理由相信许某对此款项有控制能力。

许某处分王某遗产的行为侵害了郝某、王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保险金600000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由郝某、王某某继承其中的300000元,故对于郝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遂判决: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某、郝某保险金300000元。

许某不服,提起上诉称:用工单位垫付了相应保险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承诺在用工单位办理保险理赔时,予以配合,所以在赔偿协议背面写下“乙方配合甲方办理后续手续,提供相关资料,乙方如不配合甲方有权追究责任”。另外,从协议内容看,70万元包括了丧葬费、供养亲属补助金、死亡补助金,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纷。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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