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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温作业”同“高温作业” 也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2016-10-05 08:00:07 无忧保

金柚网12月4日讯:1、国家关于高温津贴的规定执行已久,随着寒潮到来,不少户外作业职工想了解,关于“低温津贴”是否也有相关法律依据?

答:提到高温津贴,广大劳动者都比较熟悉。2007年卫生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提到:“在露 天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温津贴。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自行制定。”随后,各地都纷纷出台了高温津贴标准的文件。上海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1年出台《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 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但是提到“低温津贴”,大家还是比较陌生的。根据我国《低温作业分级GBT14440-1993》中规定,低温作业是指生产劳动过程中,其工作地点平 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根据工作地点的温度和低温作业时间率,将低温作业分为四级,级别高者冷强度大。长期处在低温作业环境中对于人体具有一定伤害。但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发放“低温津贴”进行规定。希望今后能够有相关规定的出台,保障劳动者在低温作业环境中的权益。

2、低温条件下,长期户外作业导致心血管等疾病,是否算工伤?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因此,长期户外作业导致心血管等疾病不属于工伤。因为,心血 管疾病的成因很多,且属于慢性疾病,一般很难在疾病与工作原因上找到直接关联。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心血管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视同工伤。

另外,根据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已将“冻伤”列为职业病范围。因此,如果劳动者长期在低温条件下作业造成身体伤害被鉴定为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3、冬季户外作业及低温作业,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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