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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事故案例: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

2016-10-06 08:00:07 无忧保

金柚网8月31日讯:2015年初,机动车驾驶人洪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与郭某驾驶的“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该事故造成两车严重损坏、洪某死亡。根据庐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洪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

事后,洪某父亲与涉案车辆的保险公司协商无果,于是向巢湖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请求法院判令涉案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1万元。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当中,郭某投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金为11万元,商业三者险肇事车辆投保的限额为30万元。申请人请求赔偿额度没有超过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影响赔偿数额的因素很多,如事故责任划分,保险额度,侵权人的执行能力,以及被侵权人采取哪个地区的赔偿标准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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