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网7月28日讯,受单位指派外出修剪花木,出了车祸后单位却坚称员工是私自外出,想以此为借口推卸责任。昨日,天宁法院对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获赔14.4万元。
市民张某在我市一石油公司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13日,公司安排张某及一位同事前往几个加油站修剪绿化,中午12时40分,两人沿劳动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劳动路丽华北路时,张某与一辆汽车相撞,倒地受伤。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外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胸外伤等等。雪上加霜的是,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没有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
伤好后,张某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去年4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同年6月21日,张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但是,石油公司始终坚持:张某是在吃饭时间自行外出办理私事,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应认定为工伤。今年5月4日,石油公司向天宁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无需向张某支付一次性工伤待遇。
法院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工外出期间”,予以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定为三种情形,一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二是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三是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张某系受单位指派外出工作,依法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石油公司没有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就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支付张某相应工伤待遇。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石油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