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春天,山亭区山城办事处某村农民李涛受雇于本村王某的小型建筑队到江苏徐州市郊区施工,被告王某许诺按日计付工资。因是同乡邻居,乡里乡亲,双方没有签定劳动合同。2002年7月31日傍晚,李涛在施工的二楼房顶稳棒时,不慎从二楼摔下,致头皮裂伤、肋骨骨折、l2椎体爆裂性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构成9级伤残。
由于王某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王某拖欠李涛的工资686元也因事故发生王某也拒付。李涛无奈,向法院起诉了王某。
法庭上,雇主王某百般抵赖,先是说与李涛合伙干建筑,又说李涛从建筑工地二楼摔下是因为干活时偷看女人上厕所,出了事故工程赔了钱就不发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承揽工程,雇佣原告打工,王某许诺按日计付工资,原被告事实上已形成雇佣关系,被告辩称与原告系合伙关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李涛从建筑工地二楼摔下是因为干活时偷看女人上厕所,仅有个人陈述,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法院不予认定。原告在施工中从二楼房檐摔下,自身有一定的失误,对本次事故应负一定责任。被告拖欠原告工资686元也应一并偿付。法院很快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131条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据悉,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很快和解,雇主王某一次赔付李涛各项损失15000元,此事就此了结。(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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