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刚19岁的张某,是来自山东的建筑工人。两年前在一次工地事故中受伤,并成为植物人状态。没想到,承包建筑工程的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认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张某的父亲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0月,宇兴公司与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签订分承包协议书,约定宇兴公司承包西直门交通枢纽及配套服务用房的景观照明安装工程,包工头李军(化名)以宇兴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后李军招用并带领包括张某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建设。工资的发放过程是,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将工人工资支付给宇兴公司,宇兴公司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后,支付给李军,由李军向工人发放。
2005年5月3日,张某从西直门西环广场塔坠落致伤,现为植物人状态。张某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宇兴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宇兴公司与张某具有劳动关系,宇兴公司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
一中院认为,李军系宇兴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张某由李军招用和管理。虽然张某未与宇兴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亲自从该公司领取工资,但张某在李军的安排下从事宇兴公司的工作任务,且获取了该公司通过李军之手给付的报酬,因此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此,法院终审判决确认肥城市宇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张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和张某同样遭遇的还有来自河北的农民工武某某。武某某只是一个普通农民,经同乡安某某介绍到孝感市远大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做钢筋工。2005年4月14日,安某某以武某某的名义与远大建筑公司下属的一分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书》。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武某某的工作岗位为钢筋工。随后,武某某一直在公司的配料加工工地加工钢筋,每月的工资由安某某预支。因武某某在远大建筑公司工地干活时受伤,远大建筑公司不承认武某某与其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远大建筑公司一分公司与武某某签订了《劳动用工合同》,一分公司与武某某在该合同上分别盖章或签字。虽然武某某的签字系同乡安某某代签,但安某某作为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且武某某对该劳动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故该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有效。远大建筑公司一分公司系远大建筑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远大建筑公司一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应由远大建筑公司承担,故远大建筑公司与武某某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一中院终审判决确认孝感市远大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某某存在劳动关系。(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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