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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

2016-10-10 08:00:10 无忧保

  【案例】 孙某于2012年7月某医科大学毕业后,应聘到A医院从事医生诊疗工作,属编外聘用人员。A医院与孙某签订了为期2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2013年7月至8月,由于工作需要A医院安排孙某到外省某名牌医院培训专业技术2个月,培训之前,A医院与孙某签订了一份培训协议书,协议约定孙某自培训结束后须为医院服务5年。如在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辞职或违纪被解除合同的,须向医院赔偿违约金10万元。孙某在培训期间医院为其实际支付培训等费用2.6万元。2013年9月,孙某培训结束回医院,工作一个月后突然向医院提出要求辞职,医院没有同意。医院的负责人几次找孙某谈心想挽留他。在2013年11月1日孙某断然辞职离开了A医院,为此医院负责人非常恼火,责成人事部要求孙某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为此,孙某与医院协商并愿意赔偿其培训支出的费用2.6万元,但A医院始终坚持孙某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后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医院不予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最后,孙某只能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仲裁依法裁决此项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经过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庭审时孙某认为当初参加培训签订协议是迫于无奈,所以医院提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的培训费用,自己是在违心的情况下签订的。医院则提出,孙某进医院签订合同时完全是自愿的,并不是强迫的,况且孙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本人也签字认可,怎么说是违心被迫的,医院根本没有逼迫孙某签订培训协议,双方在培训协议中有约定应该按照约定来履行,希望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支持医院的辩论观点。经过开庭审理后劳动人事仲裁委认为,医院与孙某在培训协议中约定了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数额高于实际的培训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对医院要求孙某支付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的请求难以支持。最终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孙某支付其违约金2.6万元结案。

  【评析】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用人单位主张违约金数额能否超过培训费用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的规定,足以说明上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合同时设定的违约金高于医院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是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劳动人事仲裁依法不支持医院要求孙某支付高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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