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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认定员工严重违规需先定标准

2016-10-10 08:00:10 无忧保

  [导读] 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应该引起重视,根据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建立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劳资管理方面做到有章可循,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

  【案例】 杜某于2013年9月1日到四川省内江某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资为2500元/月,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4年1月21日,杜某在上班期间,将购房户张某的3万元定金擅自转单给另一购房人李某,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公司于2014年3月5日,以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杜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的行为,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即赔偿金5000元。庭审时,公司提供的管理制度对员工擅自转单的行为未作任何约定,仲裁委审理此案后,裁决支持了杜某要求支付赔偿金5000元的诉求。

  【评析】 本案的焦点:杜某存在私自转单的实事,但是否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单位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单位能否以严重违规违纪辞退杜某。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内部规范员工行为的准则,具有为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指引方向的作用。公司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制定后告知员工,员工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什么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需要用人单位事先作出规定。本案中,公司以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提交的规章制度严重违纪条款中,对员工私自转单行为没有任何规定。公司称曾口头向杜某传达过,杜某对此否认。根据《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公司以杜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予以辞退,但依据的规章制度中对此种行为无明确约定,实际为无据解除,所以仲裁委遂裁决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请求。

  通过本案,当前很多用人单位应该引起重视,根据单位的管理和业务情况,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及时建立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在劳资管理方面做到有章可循,减少用工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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