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案中,张某患病,根据法律规定处于医疗期。医疗期内在张某无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在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故仲裁委支持了张某对赔偿金主张,未支持经济补偿诉求。
【案例】 张某在B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800元人民币。工作7个月后,张某患病后住院治疗。由于公司工作繁忙,张某住院影响了公司的工作。为了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司又重新招聘了新员工来代替张某,同时向尚处于医疗期内的张某下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张某的身体素质不符合公司的要求,加之现在已经没有张某的工作岗位。张某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不能随便解除。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仲裁委经过开庭前的调解,由B公司支付了张某5000元赔偿金结案。
【评析】 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金是不同的概念,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合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而经济赔偿金针对的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带有惩罚的性质。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张某患病,根据法律规定处于医疗期。医疗期内在张某无过错的情况下,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支付张某赔偿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在支付经济赔偿金后不必支付经济补偿,故仲裁委支持了张某对赔偿金主张,未支持经济补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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