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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作单位、地域发生了变化,养老保险账户是否也可以转移呢?

2016-10-10 08:00:10 无忧保

[案例描述]

方刚的户口在广州,从1998年起在北京工作已经7年了,北京的公司为他在北京办理了社会保险,并按期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由于方刚的妻子在广州,加上孩子又小,父母还需要照顾,所以方刚下决心在2005年应聘到广州的一家同类公司工作以便照顾在广州的亲人。方刚在朋友的帮助下,终于在广州的一家公司找到了比较理想的工作,于2005年11月开始办理在原单位的各项交接工作。各项工作交接顺利,就是不知道在北京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基本账户如何处理,于是公司的人事部门工作人员陪伴方刚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并请求帮助办理养老保险账户的转移工作。

 

经过咨询,方刚知道了自己的情况属于跨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工作流动,因此不仅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而且还需要转移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方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下,开始为自己办理有关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的手续。

 

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方刚首先到调出地即北京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填写了一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然后带着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单”以及相关资料(比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及与现在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即广州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入手续,广州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很快为方刚建立了养老保险档案,并接受了王刚从北京转移到广州的个人账户以及个人账户基金。

 

[案例分析]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职工的工作地域变化不应影响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缴纳的持续性,一般职工调动工作涉及地域变化的,转出地和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义务为员工办理好养老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转出、转人手续,建立转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好前后衔接的工作。用人单位也应当予以积极的配合。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地域发生变动,尤其是从本地变动到异地工作的,千万记住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才不至于影响将来退休后的养老金的发放。

 

至于工作单位和地域的变化是否伴随着养老保险的转移,视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式。根据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20—21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单位以及工作地域变化时,养老保险账户的变动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职工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内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必转移个人账户基金。  

(2)职工在跨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流动时,如从上海到北京市工作,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外,按下列规定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①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了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②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年~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基金转移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③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由调入地区按本办法第15条规定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职工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法律法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20—21条

 

责任编辑:席艳

标签: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发生了变化养老保险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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