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日,当涂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电话,称某服装厂法定代表人魏某和具体负责人周某于2012年7月28日晚外出,到8月3日均无法取得联系。
经调查,该服装厂因生产经营及管理不善,共拖欠31名职工工资约366180元。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依法立案处理。在相继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无果的情况下,8月8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该案件移送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并上报县检察院备案。魏某与周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限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魏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魏某和周某的家人在征得全体职工的同意下,将分期偿还职工工资。
思考一、企业进入门槛低。劳动密集型企业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的,仅要提供相关的材料及注册资本即可注册,无具体限制的条件,甚至都没有注册,以家庭作坊式经营。
思考二、抗风险能力低。部分企业的厂房是租赁的,尤其是一些承接外贸订单的企业,订单本身的利润就很小,一旦在生产过程中发生意外(如完成的质量差等),客户一般会按照合同约定少付或拒付订金,这样企业不仅要垫资,还要支付职工工资,更甚至会血本无归,风险就非常大,容易产生劳资纠纷,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思考三、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密集型企业受到人员流动大等诸多原因,很少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职工也不愿意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总“想着人往高处走”,可以随时跳槽走人,易发生劳资纠纷。
思考四、违法成本低。目前规定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惩处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述法律虽然明确了用人单位在侵害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权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纵观这些规定,欠薪者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时所需付出的代价仅仅为被责令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责令支付赔偿金三种责任,相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所获得的利益来看,法律设定的违法成本较低,为此,许多用人单位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惯用手段,一些私企老板甚至形成不支付劳动报酬有利的不良心态。
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企业主和包工头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第二,企业主和包工头之类的人,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部分”一词,属于法院判案的“酌情”范畴,但用人单位不能钻这个“空子”而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劳动者更不能因为这点“缝隙”而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当然,对于这个“缝隙”,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避免法律寻租和权力寻租;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法院判案的监督,杜绝法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按时足额拿到血汗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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