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延春 陈文才 小心了,公司为你交纳的企业年金,可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年金!这位付先生自称就是深受其害的人:公司为其缴纳了4年多的企业年金,离职时却发现既不能随同转移也不能退回。
缴了四年多年金不能转移
付先生说,他2005年4月7日入职深圳华侨城欢乐谷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欢乐谷公司),工作满1年后公司为其办理并缴纳了企业年金,。他2010年11月8日离职后,欢乐谷公司拒绝为其办理企业年金随同转移或者退回,“总近万元的年金打了水漂”。而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员工离职或到新公司,企业年金可随个人转入新公司。
“这个企业年金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年金!”欢乐谷公司在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上答辩称,其公司2005年下发了文件《欢乐谷企业年金管理规定》,文件虽以企业年金冠名,但其实却不是年金,而是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福利。欢乐谷公司提供证据称,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其2011年8月1日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备案和批准。
公司规定就职逾五年才退年金
《欢乐谷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规定:自公司为个人缴纳年金起,在公司服务年限等于或者超过五年而离职者,将个人年金账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若公司服务年限不足五年,则不予支付。
而付先生服务年限不足五年,所以不能领取这项福利。南山区人民法院认可了欢乐谷公司的说法,并于今年3月16日判决驳回付先生“退回企业年金”的诉讼请求。
“员工被剥夺了知情权!”付先生的代理律师谭玲春说,欢乐谷公司发布《欢乐谷企业年金管理规定》时未经国家部门备案和批准,当时员工们并不知情,很多认为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企业年金。而且,《欢乐谷企业年金管理规定》文件中提到其是根据《企业年金实行办法》等精神而制定本规定,因此就应当遵守其相关规定,“企业不能以各种理由占用、滞留、挪用员工的个人账户资金”,否则就属于违法。
4月24日付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周一二审开庭,3个月内将下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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