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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劳动争议与一般民事争议的区别

2016-10-10 08:00:10 无忧保

  王某系丹阳某电炉厂的供销员,双方订有劳动合同。2011年10月,王某因个人急用从电炉厂借出2万元并向电炉厂出具欠条,载明半年之内还清。2012年12月王某擅自离职,电炉厂于2012年4月申请仲裁,要求王某归还所借2万元,并赔偿因其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3万元。仲裁部门只受理了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分析:因2万元的借款时王某个人借用,这个法律关系是普遍的民间借款性质,单位作为债权人应按照民事诉讼的程序来追偿债务,可以向法院起诉,而不能将其作为劳动争议案件来申请仲裁,因为该行为不是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劳动权利义务而引起的争议。而擅自离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则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与一般民事争议仲裁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纠纷处理程序,对于二者的差异,应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1.仲裁范围上,前者解决的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后者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

  2.管辖范围方面,前者实行属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后者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3.与诉讼的关系上,前者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后者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

  4.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前者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后者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

  5.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前者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者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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