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经审理查明,自两人到公司工作以来,公司已每人每月扣除200元,连续扣了9个月的工资,共计3600元作为保证金。仲裁庭认为,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企图通过收取保证金来约束职工,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返还。早在1995年9月6日,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中就指出,严禁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劳动合同法》第9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经仲裁庭调解,公司返还了收取的保证金。
【出处:中国人力资源网】
标签: 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