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实习生实习过程发生的伤害应如何明确责任主体,能否获得相应补偿?
[分析]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又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从主体上来看,小钱属于在校生不能算作劳动者,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也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对待,无法依据国家有关工伤的政策享受工伤待遇。
其次,实习生虽然不属于劳动者范畴,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构成劳务关系、雇佣关系。而在雇佣关系中,需遵循过错推定原则,如果不是基于雇员过错将推定雇主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已明确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雇员存在故意或过错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小钱仍然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权之诉来主张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在校生被法律明确否定其劳动者主体资格,因此招用实习生的现象已越来越多出现在用人单位中,在多种用工形式中占有日渐增长的重要比重。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需要看到的不仅仅是实习生带来的用工成本的比较优势,还应该了解这种用工所带来的风险,如人身意外损害、技术信息泄露等等。正是由于实习生实习不被归于劳动法调整范畴,一些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义务无法约束实习生,就更需要用人单位通过管理手段完善流程,例如签订比劳动合同更为清晰明确的劳务合同,包含实习期限、实习报酬、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合同解除条件、保密条款、违约条款等。
同时,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联系高校统一建立实习关系、签订企业与校方的实习协议,约定其中一方为实习生办理商业保险、明确双方在实习活动中各自的权利义务,费用计算标准等,而不是单独招用学生个体,防止主体瑕疵、身份不清、背景不明等产生的用工风险。
【出处: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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