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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拒付工资案引发的思考

2016-10-11 08:00:10 无忧保

  [案例]  2008年6月2日,福建籍青年郑某、及其女友浙江籍姑娘陈某到湖北省来凤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说其老板恶意拒付他们的工资,欺负他们外地人。

  该队接到投诉后,迅速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查明:原在湖南长沙市一家婚纱影楼打工的福建籍青年郑某和其女友浙江籍陈某,从网上看到来凤县一家名叫“比翼鸟”的婚纱影楼在招聘摄像师和数码师。于是俩人在网上与这家影楼谈妥工资待遇(郑某每月1500元加提成,陈某每月1000元加提成)后,辞掉了长沙的工作,于2008年4月16日到该影楼正式上班,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和任何书面用工协议。经过一个多月的努力,新开张的影楼效益仍然不是很好,影楼老板意欲不按照原来的口头约定支付俩人的报酬。于是与郑、陈二人产生了矛盾,郑、陈二人也对老板的诚信产生了疑惑,对其做法不敢苟同,后向老板提出了辞职。老板以两人辞职没有提前30日告知用人单位为由拒付两人的工资,两人讨要无果,于2008年6月2日到来凤县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来凤县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于6月4日前往该影楼进行监察询问,影楼负责人表示老板拒付郑、陈二人工资行为客观存在,执法人员当即联系到老板,老板当时口头承诺在6月10日前付清郑、陈两人的工资。6月10日后,郑、陈两人仍然没有结到工资,于是再次来到来凤县劳动监察大队。该队工作人员于6月17日前往该影楼送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找到影楼的老板,经过监察人员对其进行了政策、法规的宣传和批评、教育后,老板以无钱为由,承诺在20日前支付拒付的全部工资,并出具了工资报酬的欠条。6月20日过去了,影楼老板不仅再次失信,而且还打电话威胁郑、陈二人:“滚蛋可以,工资没得,要钱就莫要命,要命就马上滚。”

  鉴于影楼老板的恶劣言行,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决定报警,公安机关以没有确凿证据而不予立案。此案若继续按照劳动监察程序走下去,还需要大量的时间,也无法保证投诉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6月23日,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县人民法院协商后,决定终止劳动监察程序,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两人提供担保,协助两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讼诉,并申请先予执行。因事实清楚,来凤县人民法院于当日下午对该影楼下达了《先予执行裁决书》。6月23日,影楼老板将拒付郑、陈两人的2300元工资交到了法院,由法院转给了两当事人。至此,这起拒付工资案终于尘埃落定。

  [评析]  这起追薪案虽然最终有了结果,但追讨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令人深思:

  1.如何更好地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秩序?

  很明显,这家影楼属于个体经济组织,虽然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行为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但由于目前许多基层劳动监察队伍人员太少,力量十分薄弱,还不能对社会中的所有用工进行全面监察,尤其对这些个体经济组织的用工行为,只能依靠群众的举报或投诉,进行查处和督促。

  2.劳动监察程序较为繁琐。

  劳动监察查处案件必须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否则就会导致执法违法。倘若这件案子依照劳动监察程序,从立案、调查取证、进行申辩或听证、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再到送达,最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使顺利至少也需要一个多月时间。如果其中任何一方对处罚或处理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少则需要三个月,多则可达一年多。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使劳动者经调解后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债务人也还有法定的十五天提出异议,若债务人提出异议,劳动者不得不进入漫长的诉讼之中,解决工资又变得遥遥无期了。对于这些生活无着,居无定所的打工者来说,时间太长了,他们耗不起。

  3.劳动者的维权成本有待降底。

  权利申请人得到了赔偿值得高兴,可一算维权成本,几乎没几个权利人笑得出来。《民事讼诉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了对追索劳动报酬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可第九十八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这些打工者外出打工人生地不熟,要取得权利被侵害的有效证据很难,更何况还有那些具有一定“实力”的用人老板恶意设置障碍,刁难劳动者,增大了维权成本,无形之中反而增加了劳动者的经济负担。

  前几年因为农民工常常被拖欠工资,中央和各地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修改后的《民事讼诉法》也对欠薪案作出了新规定,然而,在实际实际操作中并没有想象的那样快捷。虽然一些地方充实了基层执法人员、增加了一些办公设备,但真正制约劳动监察工作发展的所谓“快节奏”“硬手段”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如何铺设追欠薪金的快车道?仍然值得我们研究和深思,还需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坚持不懈地探索和探讨。

【出处: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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